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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高级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9-09-19 15:38:51   发布人:浦勇烽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3,587

上海市青浦高级中学章程

2015年5月)

上海市青浦高级中学是一所具有深厚底蕴的重点高级中学,其前身为青浦县立初级中学,始建于1923年1999年易地建,成为上海市首批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之一。2001年启动创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工作,经过上海市教委专家组的规划评审、中期检查和总结性评审,2005年成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办学质量;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青浦高级中学,简称“青浦中学”、“青中”;英语表述为 Shanghai Qingpu Senior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100号;官网地址为http://www.qpshs.sh.cn/

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一所实施 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学校系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四条 学校面向 上海市 招生(主要生源在青浦区),招生对象为 应届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 青浦 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第一款 学校办学使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款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以学生、教师发展为本,立足于促进全体学生和每位教师自主、全面、可持续地发展;在“磨炼”办学理念引领下,创设主动磨炼、自主发展的教育和管理机制,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实践能力,实现办学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从而达到学校可持续地发展。

    第三款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崇德务实,成人成才”的办学宗旨,始终把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崇德向上,教育最终是促进人的道德进步;务实风格,凡事根据实际需要,踏实推进;成人为核心,成才显其能。

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现代化新型学校,以崭新的学习型组织和优秀人才的培养基地著称社会,在上海和全国享有一定的声誉。

    第一款 学校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磨炼”为教育理念,实施“磨炼教育”。在“磨炼”中实现学校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生成长与发展。      

    第二款 学校办学目标。确立“磨炼”为核心办学理念,在物质层面、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把学校建成完全意义上的现代化新型学校,办学规范、理念领先、管理高效、师生优秀,对全市普通高中具有辐射功能和示范作用,在全国有知名度。

第三款 学校培养目标。以“磨炼”理念引领,培养自主磨炼、主动发展、德才兼备的“青中人”。 “青中人” 要求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他们信念坚定、基础宽厚、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学会终身学习、勇于进取、主动发展。“青中人”表现如下素质特点:第一,道德基础厚实、知识基础扎实;第二,学会基本的学习方法、思维方法、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第三,能够发现与发展自己的特长,形成个性特征;第四,充分关注社会发展,发挥自己服务社会的才能。

第七条 学校着力于磨炼教育的实施,逐渐培育“磨炼育人”的学校文化。

    第一款 在日常教和学的行为中,落实规范、严谨的常规教育体系,如一日常规,志愿者服务队等。

第二款 在制度、操作层面,形成磨炼教育的框架体系,如自主磨炼、主动发展的德育实施范式,专业引领、磨教促学的课程实施范式等。

第三款 设计建设具有“磨炼育人”特点的校园文化。

第四款 目前训:团结、求实、严谨、创新

第五款 目前学风主动勤奋、踏实、善思

第六款 入校誓词:(待定)

第八条 学校将根据“磨炼”教育理念,修改完善现有的校标、校旗、校徽、校歌,乃至吉祥物等(另行编辑使用说明手册);进一步规范学校常规纪念日,以及学生重要活动日;进一步办好校刊,适时开发新的校园生活和学术交流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上级教育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的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一款 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依法自主办好学校。

第二款 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款 校长要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款 校长要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和监督工作。

    第五款 校长要主动争取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和家长等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主动参与社区的教育工作。

第十条  校长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负责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是校长领导学校工作的主要助手。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款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款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须经民主推荐、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等步骤。校长任命(聘任)。

第三款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第四款 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款 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上级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经费。

第六款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第七款 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参与成员为副校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校长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完善、补充校长负责制的必要机制。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制订和审议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学校党总支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参加校长主持的学校行政会议。

    学校党总支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保证。主要任务有:

(一)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机构设置与调整、中层干部任免、师资队伍建设、经费预决算、大笔经费支出、教职工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

(二)党总支书记参加学校行政班子会议和校务会议,保证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择优任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核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核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待遇等事项。

(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校长及学校其他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高一年级部、高二年级部、高三年级部以及行政服务中心、学生发展中心、课程教学中心、质量保障中心、教师发展中心等“三部五中心”职能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三部”具体负责教育教学的实施、总结、调整,发挥一线质量保障的作用。“五中心”负责调研、设计、咨询、协调等工作,发挥服务作用。宏观层面要遵守国家课程标准以及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工作计划等;微观层面要把握学情。

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教学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及管理规律,增强法制意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优化管理运行机制。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实施磨炼教育,注重专业引领,在教育教学中磨炼教师,磨炼学生,培育磨炼育人文化。

(二)建立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三)实行班级授课制。根据课改情况可适当、适时开展走班制教学。

(四)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五)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六)开展教育教学测评、教育教学调研,及时把握学情,及时调整教育教学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公示制度。学校的重大事项,如发展规划、绩效考核、人事任免、职级晋升、各类评优,以及招生制度、推优办法等等均进行公示、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和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工作情况。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籍,为学校学生。新的学年自秋季开始。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班的班额在38人左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体育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注意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

学校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制订的规章制度。学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如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在学制年限内,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且综合素质评定合格、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从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地评价学生。认真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取消留级制度。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学习过程中资料、各类实践活动过程中资料,及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学校设置的助学金有国家助学金、社会团体意向性助学金等类别。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编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有计划地抓好中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制度,建立健全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教师树立敬业精神。

形成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结合的机制,全面考核教职工德、能、勤、绩,对教职工中优秀者进行奖励,对不能胜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以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制止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文化、科普、心理、法制等方面的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生态、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分别组建高一、高二、高三三个年级的家长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根据社区居民需要,适时开放校内图书馆以及运动场、游泳馆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等组织,不定期开展活动,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国际、国内不同层次的校际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实行服务承诺,讲究工作效率,提高教育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者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监督。学校财务活动由校长领导,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与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设立学校卫生室和心理咨询室。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保障师生饮水饮食卫生,办好师生食堂。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各种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订须由上海市青浦高级中学学校章程拟定工作小组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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