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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联络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4-10-12 06:58:27   发布人:管理员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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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高级中学教科研室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区校两级教科研组织的职能,根据实际需要,学校确定一名教科研联络员。
    第二条:联络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实事求是,主动、负责的工作态度,要有一定的奉献精神。
    第三条:联络员主要任务是沟通区、校科研组织的工作情况。
    一、    定期向区教科室反映校教科研工作情况,提出建议。
    二、    及时向校教科研室传达区教科室的工作布置,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有关工作要求。
    三、    按时完成每个学期的有关科研情况统计。
    第四条:联络员应参加各级课题的管理,并在课题研究、课题论证、成果鉴定等工作中发挥音千的作用。
    第五条:联络员应参加区教科室举办的各类学习、研究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六条:联络员工作是一项兼职工作,可适当计入教师的工作量。
教育科研成果评审条例